大家平时对招生简章都十分关注,今天为大家整理了福建商学院2023招生计划 福建商学院招生简章,下面就随特招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福建商学院于2016年5月公布了包括甘肃省在内的全国招生简章。
其招生简章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6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
第九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福建余闷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鼓楼校区)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贵安温泉度假区(连江校区)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在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商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基本情况: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享有“百年学府、闽商摇篮”的美誉,其办学渊源可追溯到由爱国侨领黄乃裳创建于1906年的“福州青年会书院”。2007年,获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学校现有鼓楼、连江2个校区,占地面积1010亩。2016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目前开设:
1、本科专业(学制四年):
会展经济与管理、
国际商务、
电子商务、
财务管理、
商务英语。
2、专科专业(学制三年):
旅游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
经济信息管理、
连锁经营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物业管理、
会计、
审计、
税务、
保险、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
市场营销、
物流管理、
会展策划与管理、
旅行社经营管理、
烹调工艺与营养、商务
英语、
应用日语、
应用英语、
产品艺术设计、
动漫制作技术、
服装与服饰设计、
工艺美术品设计、
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播正握设计与制作、
传播与策划、
文秘、
新闻采编与制作、
影视多媒体技术、
工业设计、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软件技术、
通信技术、
物联网应用技术、
物流信息技术、
移动通信技术、
计算机应用技术、
酒店管理、
工业工程技术、
休闲服务与管理、
环境艺术设计、
首饰设计与工艺、
动漫设计。
第十八条 2016年我校具体招生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2016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允许的调档比例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职艺术(
美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统考成绩×2.5×60%。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我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本科专业收费标准:4800元竖清弯/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4]183号。
2、专科专业收费标准:60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356号。
3、美术类(高职)收费标准:72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356号。
第二十六条 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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